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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讲座——第五讲 应当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下)
引用本文:马纯良.《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讲座——第五讲 应当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下)[J].中国技术监督,1998(11).
作者姓名:马纯良
摘    要:三、限期使用的产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标注 《规定》第十五条对限期使用的产品有关日期的标注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一)限期使用的产品及标识 限期使用的产品,其质量有一定的时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产品就可能达不到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质量指标,就可能会失效、变质,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性能。限期使用的产品多见于药品、食品、饮料、化工产品、生物制品以及部分日用工业产品。 由于限期使用的产品。其质量有一定的时效性,所以需要标明这一时效范围。《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由此可见,限期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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