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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违约归责原则与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评析
引用本文:杨德敏,郑丽莹.合同法的违约归责原则与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评析[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4):67-70.
作者姓名:杨德敏  郑丽莹
作者单位:1.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2. 南昌市财政局,江西,南昌,330013
摘    要:随着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认同,新《合同法》借鉴并接纳了英美法系的合同违约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根据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买卖标的物物上或权利存在瑕疵。出卖人就必须承担责任,因此《合同法》规定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价值。但《合同法》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符合《合同法》总则鼓励交易的原则,有其独特的价值。

关 键 词:合同法  违约归责原则  买卖合同  瑕疵担保责任  过错责任  严格责任
文章编号:1008-2972(2003)04-0067-04
修稿时间:2003年4月5日

The Comment and Analysis of Breach 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 of Contract Law and Liability for Warrant of Sale Contract Defect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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