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制度完善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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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维峰.民事抗诉制度完善之我见[J].中国科技财富,2012(7):11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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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维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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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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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尝试和新中国建立后的曲折发展,具有国家性、专门性等特征。但这一制度在内容规定上还存在过于概括,有的内容甚至缺失,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同时在理论上也有争议。在理论界主要是围绕民事抗诉制度是否违背诉讼法理等四个方面进行争论,并形成了废除论、现时保留论等四种不同观点;在实践中,检法两家对抗诉范围的认识存在分歧,抗诉程序复杂,抗诉再审程序不完善,同级检察机关没有抗诉权以及检察抗诉权缺少措施保障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既有立法上原因,也有法院对检察监督权的非理性限制和检察机关对民事抗诉制度认识不到位,这些都影响了民事抗诉制度在维护法律统一实施方面的作用的发挥。笔者认为,尽管我国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理论上争议,在实践中还有困难,但民事抗诉制度建立以来,在维护司法公正,推进司法进步,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民事抗诉制度并不违背诉讼法理,与法院审判独立等也并不冲突。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民事抗诉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笔者结合制约机制,对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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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 抗诉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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