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第一”岂能随便戴
作者姓名:陈步雷
摘    要:其实,任何违法广告行为都不能以未被有权机关追究公法责任为由,对民事责任予以否认,类似的抗辩也许会有一定的迷惑性,但终究是无效的。

关 键 词:虚假广告  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告法  中国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