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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销企业有形动产该不该不征税
引用本文:孙向阳.对注销企业有形动产该不该不征税[J].中国税务,2012(12):25-26.
作者姓名:孙向阳
作者单位:辽宁省朝阳市国家税务局
摘    要:企业注销意味着终止了纳税义务。对注销企业的存货等有形动产是否征税,关系到企业存续期间的纳税义务能否得到完整履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在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这条规定可作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对有形动产既不征税也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二是对有形动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应征收增值税。据了解,大部分税务机关是按第一种理解执行的,而笔者认为,第二种理解是正确的。

关 键 词:有形动产  增值税  企业注销  企业处置  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征税  小规模纳税人  检查人员  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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