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继承取得房屋办理房屋登记的思考 |
| |
引用本文: | 曹利华.对因继承取得房屋办理房屋登记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2015(10):38-40. |
| |
作者姓名: | 曹利华 |
| |
作者单位: | 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 |
| |
摘 要: | 一、最高院公布的案例2011年,陈某持曹某与陈某的遗嘱、房产证到房管局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房管局以陈某未提供“遗嘱继承公证书”为由不予办理。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创设新的权力来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机构以此为由干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要求其履行非依法赋予的责任义务,法院不予支持。故房管局要求陈某
|
关 键 词: | 继承取得 房屋登记 遗嘱继承 行政相对人 登记机构 被继承人 行政机构 公证机构 遗嘱人 实质审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