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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教育弱势群体的法律问题初探
引用本文:刘梦兰,莫守忠. 妇女教育弱势群体的法律问题初探[J]. 湖南商学院学报, 2003, 10(3): 95-97,134
作者姓名:刘梦兰  莫守忠
作者单位:湖南商学院,法学系,湖南长沙,410205;湖南商学院,法学系,湖南长沙,410205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科规划立项资助项目 (社科规划领字 [2 0 0 2 ] 8号 ,编号 :0 2ZD0 5 )
摘    要:一些妇女之所以被认为是教育弱势群体,是由于受教育程度低下,不仅影响她们的就业,收入等,而且大大削弱了她们参与社会公平竞争的能力.由于受教育程度低,使她们不能正确地评价事物,低级情感不能得到高级情感的调节和控制,导致女性犯罪的倾向凸出.造成妇女教育弱势的直接原因是他们的家庭或者个人能力不足,深层原因则是社会结构的缺陷,即社会制度安排有问题.清除重男轻女的陈旧观念,贯彻落实教育法;缩小城乡差别,加强教育保障;维护妇女弱势群体教育权益,坚持妇女的正确定位与发展;建立对女性弱势教育群体的有效支持系统;从教育这样一个新的角度来探索女性权益保护的途径,基于更深层次的社会特征的权益保护,无疑会产生更大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效果.

关 键 词:妇女教育  弱势群体  维护妇女权益

Initial Inquiry into Laws of Women''s Education and Weaker Group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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