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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受让人的差额补缴责任研究——《公司法》第31条之分析
作者姓名:朱丽娜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从该条规定可知,差额补缴责任的主体为公司成立后发现的特定的瑕疵出资人.

关 键 词:股权  瑕疵出资  差额补缴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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