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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不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
作者姓名:
严林彪
摘 要:
本文认为判断社会进步与判断社会性质是两个标准,不是一个标准。所有制的不同性质和形式,不能成为判断社会进步的标准。“解放生产方,发展生产力”,不能成为判断社会性质的标准。把它作为判断社会主义性质的“本质的枝心”、“本质的首要特征”并与资本主义相区别,是不科学的。
关 键 词:
社会性质
社会进步
生产力标准
生产关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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