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破产管理人损害赔偿责任及其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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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孝东,唐海山,侯颖慧.试论破产管理人损害赔偿责任及其限制[J].经济研究导刊,2008(2):107-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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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孝东 唐海山 侯颖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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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云南玉溪师范学院,政法系,云南,玉溪,653100 2.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重庆,400031 3.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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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破产管理人作为信托受托人,其可以独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的承担以其过错为原则。不同的管理人类型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应不同。同时,管理人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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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管理人 损害赔偿责任 限制 |
文章编号: | 1673-291X(2008)02-0107-02 |
收稿时间: | 2007-12-10 |
修稿时间: | 2007年12月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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