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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产管理人损害赔偿责任及其限制
引用本文:唐孝东,唐海山,侯颖慧.试论破产管理人损害赔偿责任及其限制[J].经济研究导刊,2008(2):107-108.
作者姓名:唐孝东  唐海山  侯颖慧
作者单位:1. 云南玉溪师范学院,政法系,云南,玉溪,653100
2.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重庆,400031
3.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0
摘    要:破产管理人作为信托受托人,其可以独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的承担以其过错为原则。不同的管理人类型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应不同。同时,管理人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有所限制。

关 键 词:破产管理人  损害赔偿责任  限制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2-0107-02
收稿时间:2007-12-10
修稿时间:2007年1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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