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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按边际成本计算中间产品的转移价格——与刘霆同志商榷
作者姓名:汪南琛
摘    要:《上海会计》88年第5期有文谈中间产品的转移价格。其中“四问”(见第36页)的论述不尽妥切,故提出管见与作者商榷。 该文说“边际成本法,是以中间产品的边际收入和边际成本相等时的边际成本,作为中间产品的转让价格”。 我认为这句话有问题。 问题之一:一个企业,即使实行分权制(即企业的各所属部门都享有一定的生产经营权,以及负有相应的责任、核算相应的利益)也仍然是一个整体。企业要以整体利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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