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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摘    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有关部门和地区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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