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两法”价差率核算变化及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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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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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永荣矿务局永川煤矿计财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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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两法”(煤炭工业会计核算办法、成本管理办法)材料核算中,有一个较大变化,即价差率只能使用本月分类价差率,不能使用上月综合价差率、上月分类价差率和本月综合价差率。由于企业当月消耗的材料主要靠当月购入解决,加之物资供应价格双轨制的存在,统部管物资、二类机电产品及三类物资之间的价差率起伏较大,上月综合价差率、上月分类价差率和本月综合价差率已不能准确分摊材料价差额,使用本月分类价差率成为势在必行。但本月分类价差率月末结帐后才能计算出。笔者认为,适当改变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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