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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弃保又以此索赔 用人单位也得认账
作者姓名:侯力  强王健
作者单位:山东省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    要:正2011年10月,王某等三人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经仲裁委开庭审理查明,2000年1月,某公司招用了王某等三名职工,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5月,在人社部门的督促下,该公司决定为全体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包括王某三人在内的20余名职工分别向公司作出书面承诺:本人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责任自负。根据查明的事实,仲裁员依法对当事人释明法律、法规,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支付三人3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费  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法  劳动者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合同法  书面承诺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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