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说小麦增白剂超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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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刊2001年第3期刊登了《小麦粉增白剂超标如何处理》一文,许多质量技术监督局同仁积极参与讨论—— 安徽省绩溪县质量技监局叶慈源认为,本案中某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审委员会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一是“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有误。判定该产品的质量应是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依据。廖某经销的小麦粉其外包装明示的执行标准是GB1355—1986,而质检中心检验报告载明的检验依据是 GB2760-1996,且不全面。所以该检验报告应退回质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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