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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工资”科目小议
引用本文:赵过之.“应付工资”科目小议[J].上海会计,1981(9).
作者姓名:赵过之
摘    要:81年会计制度将“工资”科目改为“应付工资”科目,从资金占用方改为资金来源方,是一项较大的改革。由于“应付工资”科目月终有余额,与73年制度中规定的“工资”科目月终没有余额不同,引起一些同志的怀疑,有人称之为“闷葫芦”(见《上海会计》第6期)。最近《财务与会计》第6期发表的财政部会计制度司二处的问题解答,作了明确的说明。“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记本月实际发生的应计工资总额,也是应分配的工资数,其计算公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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