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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价值
引用本文:吴义太,李森高.论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价值[J].商业时代,2008(29).
作者姓名:吴义太  李森高
作者单位:1.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南昌,330022
2. 南昌大学,南昌,330029;万年县人民法院,江西万年,335500
摘    要:通过何种途径、采用何种手段治理、维护人类生存环境是世界各国乃至整个人类所面临的重要课题.环境信息公开是继指令性控制手段和经济手段后又一项新的环境管理方法.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立法把政府作为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不仅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和实现公民的环境参与权,而且有利于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 键 词: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  立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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