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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清收要及时主张保证责任
作者姓名:陈江丰
摘    要:案情回放2007年9月24日,某支行与龙某签订了10万元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07年9月24日起至2008年9月24日止;李某为该笔借款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约定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合同签订后,该支行按约向龙某提供了借款10万元。

关 键 词:保证期间  保证责任  保证人  保证担保  借款合同  借款期限  通知书  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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