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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知识讲座
摘    要: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规定,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财政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的印制、监督管理等一系列的工作。

关 键 词: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票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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