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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摘    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对外经济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外经济合作”系指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勘测、设计、咨询和监理以及其他对外经济合作等涉外经济活动。“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企业”系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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