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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烟盒上附带文字介绍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摘    要: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符合《广告法》第三条的关于广告的认定,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在烟盒上自行添加产品介绍,属在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属烟草广告,应根据《广告法》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烟盒上附带文字介绍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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