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董秘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吗?——对拟修订《上市规则》关于董秘任职资格新要求的实证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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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强,伍利娜.兼任董秘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吗?——对拟修订《上市规则》关于董秘任职资格新要求的实证检验[J].会计研究,2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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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强 伍利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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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财政部人事教育司,100820;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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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董秘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但长期以来相当多上市公司的董秘责任大于权利,难以完全发挥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期望的作用。为提高董秘地位以充分发挥董秘职能,拟修订的《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董秘要由副总或董事担任。实施这一措施能否起到预期的监管效果呢?我们的研究发现,由副总兼任董秘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但未发现董秘仅兼任董事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方面的显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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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治理 信息披露 董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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