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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摘 要:
财税[2012]85号2012年12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关 键 词:
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上市公司
持股期限
差别化
国家税务总局
公司股票
红利
股息
转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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