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所得税会计处理探讨 |
| |
作者姓名: | 郑卫 曹爱国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阜宁县地方税务局 |
| |
摘 要: | 1994年税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事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1994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25号)仅对企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对事业单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没有明确。而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仅规定事业单位,应在“结余分配”科目下设置“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有所得税缴纳业务的事业单位,在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后,借记“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