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告知收费”说“不”《“3·15”案例》暨“不告知收费”研讨会在京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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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钢华.对“不告知收费”说“不”《“3·15”案例》暨“不告知收费”研讨会在京召开[J].WTO经济导刊,2011(4):8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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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钢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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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本刊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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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判退还消毒筷款案,案子很小,只有六元人民币,但是关系到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问题。去年‘3·15’案例发布时曾经点评过类似的案件,今年把类似的案件又拿出来重新加以评选,在于要强调经营者要注意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曹三民在《“3·15”案例》暨“不告知收费”研讨会上的案例点评掷地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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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案例点评 收费 “不” 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国法学会 人民法院 选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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