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的实践适用及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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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亚菁.预告登记的实践适用及法律效力[J].中国房地产,2013(5):3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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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亚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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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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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规定房地产的物权种类有所有权、抵押权、用益物权,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这些物权登记后才可生效。就形式而言,只有满足申请主体的适格性、申请房屋的完整性、登记原因行为的条件成就等三大要求才能进行物权登记。在申请主体暂不适格、申请房屋尚未建成、登记原因行为条件尚未成就时,可期待的物权如何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则有赖于预告登记制度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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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预告登记 物权登记 法律效力 申请 物权法 原因行为 登记机构 抵押权 物权种类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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