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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的实践适用及法律效力
引用本文:陈亚菁.预告登记的实践适用及法律效力[J].中国房地产,2013(5):33-37.
作者姓名:陈亚菁
作者单位: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摘    要:《物权法》规定房地产的物权种类有所有权、抵押权、用益物权,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这些物权登记后才可生效。就形式而言,只有满足申请主体的适格性、申请房屋的完整性、登记原因行为的条件成就等三大要求才能进行物权登记。在申请主体暂不适格、申请房屋尚未建成、登记原因行为条件尚未成就时,可期待的物权如何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则有赖于预告登记制度的应

关 键 词:预告登记  物权登记  法律效力  申请  物权法  原因行为  登记机构  抵押权  物权种类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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