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致残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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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中国·城乡桥》法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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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曹某某1992年7月被某加工厂录用为合同工人.1 993年4月在操作过程中被刨床所伤致残.加工厂当时预付了一部分医治费后,拒绝再承担其余的医疗费,并解除了劳动合同.曹某某的父母提出曹某某的年纪不大现在手残了,厂方能否给予补贴,并留曹某某继续在该厂工作.加工厂完全拒绝不予考虑,认为曹某某致伤是其违反操作规程,责任应自负,厂方已承担了相当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厂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故工厂不再负责.曹某某的父亲代其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给予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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