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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跨类”保护的措词亟待澄清
作者姓名:
李静冰
作者单位:
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摘 要:
“普通商标不能跨类保护,只有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才能享受跨类保护”。这个说法务必引起我们的注意。“跨类”一词不是《商标法》语言,任由使用但无准确定义,很容易用错。如果“跨类”所指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中不同类别的商品,由于《区分表》“不同类别或者同类不同组别可以有类似商品”,那么,即使是普通商标,
关 键 词:
普通商标
保护
澄清
措词
类似商品
《商标法》
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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