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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所得不应纳入“年所得”申报范畴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    要:2006年11月8日,国税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的5种情形,其中需申报的“年所得”包含工资、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11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笔者以为,将股息、红利所得(以下统称股利所得)纳入个人“年所得”申报范围是不恰当的,会对证券市场发展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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