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及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宜作贷款抵押物 |
| |
引用本文: | 向兰俊.农村房屋及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宜作贷款抵押物[J].广西农村金融研究,2001(6):75-75,97. |
| |
作者姓名: | 向兰俊 |
| |
作者单位: | 农行广西分行营业部 |
| |
摘 要: | 在办理抵押担保贷款业务时 ,经常遇到借款人或第三人用农村的房屋及其集体土地使用权作贷款的抵押物 ,这合法合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下称民法通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下称担保法 )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 ,笔者认为 :农村的房屋及其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宜作贷款的抵押物 ,其理由是 :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用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在我国农村 ,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属集体所有 ,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 ,而且宅基地使用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是受限制的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下列财产…
|
关 键 词: | 农村房屋 集体土地使用权 贷款 抵押物 担保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