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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校园补充赔偿责任
作者姓名:柴烨央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保障民事主体的私权利及其救济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该法第38条至40条就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第40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造成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一规定,延续了《人身赔偿解释》关于补充责任的规定。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定,我们必须从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入手,结合实践操作,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结论。

关 键 词:校园补充责任  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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