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是规范农村分配制度,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推派,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新时期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必然要求。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中央确定在安徽省以省为单位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少数地区试点。 2000年7月,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确定在昌平区进行税费改革试点。昌平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了由区长任组长,区17个职能部门参加的昌平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推进落实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截止到2002年底,从试点的运行情况看,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为税费改革在全市农村的推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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