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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邮电通信企业实行“利改税”后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商榷
引用本文:高良驩.对邮电通信企业实行“利改税”后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商榷[J].邮电企业管理,1986(1).
作者姓名:高良驩
作者单位:浙江省邮电管理局
摘    要:随着邮电通信企业经济核标制的推行,1985年邮电通信企业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中央对邮电企业采取优惠的政策,规定只上缴国家10%所得税。税后利润即为企业的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好这一资金,对发展邮电通信事业和职工的个人利益有着重大的关系。1985年在自有资金分配上,邮电部仍采用利润分成的办法;邮电部规定五专业税后利润上缴部30%,市话税后利润全数留企业。分配资金的比例:五专业为生产发展基金60%,职工福利基金20%,职工奖励基金20%。市话为生产发展基金70%,职工福利基金10%,职工奖励基金20%。自有资金按规定上缴15%能源交通基金后,百元利润省邮电局所得三项基金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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