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个企业非法经营金融业务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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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以和,郭刚毅.从两个企业非法经营金融业务谈起[J].福建金融,19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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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以和 郭刚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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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泉州市人行
(刘以和),泉州市人行(郭刚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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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由于我国的金融管理法规尚未健全,对各种非法金融活动管理不严,查处不力,以致金融秩序被扰乱,阻碍了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下面就两个企业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谈点加强金融管理的意见。一、两个企业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情况(一)无视金融法规,发放高额贷款。永春县煤炭工业公司自1986年11月至1990年3月间,擅自动用代提代管的小煤“三金”,自订利率,发放贷款。对小煤矿和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单位以及个人共发放贷款393笔,累计金额达1100多万元,收取利息36万元,贷款遍及全县16个乡镇49个村,经营金额之大,活动时间之长,涉及范围之广,是我市前所未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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