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立法之缺陷及矫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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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云清 黄永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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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江西,南昌,330043;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江西,南昌,330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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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企业立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存在缺陷,主要是立法模式不科学、立法缺乏前瞻性、立法技术还不成熟。为此,我们必须放弃“双轨制”立法模式,采用以企业组织形态和责任形式为标准的企业立法模式,构建以市场主体准入法、市场主体淘汰法及少数的特别立法三大部分组成的社会主义企业法律体系。此外,还要在合理预测的基础上,适度超前立法。同时,还应注意规范立法行为,提高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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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立法 立法模式 双轨制 缺陷完善 |
文章编号: | 1006-5024(2005)08-0141-02 |
收稿时间: | 2005-04-11 |
修稿时间: | 2005-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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