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基金合伙人取得项目退出所得财税处理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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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晓胜.合伙制基金合伙人取得项目退出所得财税处理探讨[J].财务与会计,2020(5):4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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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晓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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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现代服务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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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人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所得一般有作为全额投资成本收回、全额作为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收益以外的金额作为投资成本收回三种处理方式,不同处理方式对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负担差异较大;自然人合伙人一般有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不同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同的方式造成的税负差异也较大。本文结合财税法规并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认为将取得的所得区分为投资收益与投资成本收回两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纳税比较合理。本文还对合伙制基金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况下的项目退出所得的财务与税务处理方式、纳税筹划进行了延伸讨论,并提出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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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伙人 合伙企业 项目退出 合伙制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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