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火车站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认定问题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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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火车站强制用户接受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主体认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文字犤2001犦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火车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火车站滥用其优势地位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时,强制客户接受其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工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犤1999犦第233号),虽然火车站及其上级单位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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