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鹿特丹规则“单证托运人”的概念忽视FOB出口发货人权益
作者姓名:蔡家祥
作者单位: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摘    要:众所周知,提单是物权凭证,没有它提不到货。那么提单应该签发给谁?谁有资格掌控物权凭证?提单的流转程序应该是怎样才符合惯例和常理?在国际贸易法统一化发展以来的今天鹿特丹规则却在上述问题上出现了混乱。

关 键 词:鹿特丹  发货人  FOB  托运人  权益  出口  概念  物权凭证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