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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以一起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为例
引用本文:吕西萍.论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以一起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为例[J].当代经济,2008(12).
作者姓名:吕西萍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    要:加入WTO后,我国外贸企业在国际化竞争中担当着更加重要的角色.加强国际贸易信息化建设进程,提高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事业的重中之重.毋庸置疑,国际贸易信息化目前已成为业内人士普遍关注的话题.但是随着国际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邮件被广泛运用,它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被采用,一直为学界所争论.文章通过案例分析,对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给予肯定,并对其归属的类型做了分析.以此促进国际电子商务信息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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