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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工会维权工作
作者姓名:罗兴华  李微智
作者单位:松藻矿务局工会(罗兴华),松藻矿务局工会(李微智)
摘    要:鉴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母体中脱胎出来,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性质。因此,在对企业的领导、监管和权力的履行上,仍然坚持“党委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职代会”的“老三会”制度,而在生产、经营、日常和具体的管理上,采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新三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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