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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规定
摘 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70号文件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关 键 词:
职工工资
企业实际
人员
残疾人保障法
所得税优惠
扣除
汇算清缴
政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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