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民政局、建委(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建立健全社区就业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紧密结合城市社区建设的需要,找准社区就业的增长点;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小企业发展的需要,找准社区就业工作的着力点;紧密结合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需要,找准社区就业工作的依托点,共同推进社区就业工作的开展。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民政等部门相互配合,统等规划,尽快建立以街道、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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