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上世纪80年代商品房概念诞生以来,随之而来许多问题需要民法加以调整,因为许多问题也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新出现的问题,以往并无法律规定,随之而产生的业主与物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合同法中加以明确。另2009年5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解释》,围绕物业服务合同,就相关当事人,包括物业服务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的相关权利义务责任关系做出了详细规定。而关于业主自身权利则在物权法中加以确立,在借鉴了外国的经验与立法部门的完善后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中国实施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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