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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追薪有“新招”
引用本文:颜梅生 ,邓永福.民工追薪有“新招”[J].乡镇论坛,2005(3).
作者姓名:颜梅生  邓永福
摘    要:针对长期以来的民工追薪难问题,劳动社会保障部、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又分别发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民工追薪提供了“新招”:一是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作出处理。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仅应立即支付,还应按克扣或者工资金额50%至1倍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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