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追薪有“新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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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颜梅生
,邓永福.民工追薪有“新招”[J].乡镇论坛,20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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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颜梅生 邓永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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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针对长期以来的民工追薪难问题,劳动社会保障部、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又分别发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民工追薪提供了“新招”:一是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作出处理。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仅应立即支付,还应按克扣或者工资金额50%至1倍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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