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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处置招投标合同纠纷及其启示
作者姓名:刘楠
作者单位:北京银行法律合规部
摘    要:正基本案情上诉人A银行顺达分行因与被上诉人邓某、刘某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向二审提起上诉。原审查明,2010年2月2日,A银行顺达分行在公告中称:我单位拟处置以法院裁定收取的位于顺达市胜利西路路南的房产一处,共计两层,面积约800平方米。该房产无产权登记手续和报建审批手续,占用的土地为划拨地。后邓某、刘某与张某合伙,以张某的名义报名,参与A银行顺达分行的资产处置,并于2010年4月9日向A银行顺达分行交纳了18万元投标保证金。参与者均与A银行顺达分行签订了

关 键 词: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民事判决  一审法院  抵债资产  合作人  竞争性谈判  投标保证金  合同成立  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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