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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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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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1月1日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于深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并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实施,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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