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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警督信箱
引用本文:齐欣.高警督信箱[J].道路交通管理,1999(7).
作者姓名:齐欣
摘    要:问高警督:我是山东省德州市一国营企业的驾驶员,在执行运输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由于最近在企业办理工伤及劳保待遇时遇到一些不能理解的问题,特请教。一、假肢的安装及维修费用。事故发生后,我左腿高位截肢,被评定为三级伤残,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在事故结案时,对方赔付了一部分假肢安装及维修费用共计5万元,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实际是不够用的)。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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