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 后果很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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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洪革,井凤燕.“轻微”违法 后果很严重[J].监督与选择,2006(12):6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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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洪革 井凤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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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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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笔者作为曾长期工作在执法一线的人员,常发现某些执法者忽视了一些比较小的违法行为,就连某些案件审理人员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常以“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不予处罚”作为处理的结论,从而放纵了不少违法者。本文仅以小麦粉执法中遇到的情况予以说明。众所周知,小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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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违法行为 执法 案件 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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