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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 后果很严重
引用本文:王洪革,井凤燕.“轻微”违法 后果很严重[J].监督与选择,2006(12):62-62.
作者姓名:王洪革  井凤燕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摘    要:笔者作为曾长期工作在执法一线的人员,常发现某些执法者忽视了一些比较小的违法行为,就连某些案件审理人员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常以“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不予处罚”作为处理的结论,从而放纵了不少违法者。本文仅以小麦粉执法中遇到的情况予以说明。众所周知,小麦

关 键 词:违法行为  执法  案件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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