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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来我国不动产登记法的基本原则(三)
引用本文:程啸.论未来我国不动产登记法的基本原则(三)[J].中国房地产,2010(10).
作者姓名:程啸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    要:五、在先原则 (一)在先原则的涵义 在先原则也称在先已登记原则.该原则要求那些因登记而使其权利被涉及之人必须是其权利已在登记簿上加以记载之人.例如,甲是A房的所有人,可是登记簿上却将丙记载为A房的所有权人,甲当然可以依法申请更正登记.但是,如果甲没有进行更正登记,而是要将A房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并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此时,由于甲的所有权并未在登记簿上加以记载,依据在先原则,登记机构应拒绝其登记申请.在先原则是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承认的一项不动产登记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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