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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作者姓名:郭志敏
作者单位:[1]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
摘    要:一、关于数字图书馆“数字图书馆”这一概念,数字图书馆联盟给出的定义是:“数字图书馆是一个数字信息对象收藏,包括支持用户进行定位、检索和获取这些信息的服务,组织和表现这些对象的方法以及将这些对象提供给用户的相关的信息技术,”从广义来讲,数字图书馆是通过网络选择、组织、存储和传播的各种信息资源的系统工程。从这个意义上讲,由国家和用税收出资支持运作的公益性数字化图书馆、由专业技术公司投资进行商业运作的盈利型网络或数据库,都可以称作“数字图书馆的组成部分”。从严格意义上讲,“数字图书馆”是指传统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及其功能的扩展。亦有学者对于公共图书馆、科学研究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公益性图书馆,它们建立以数字网络技术为支持的信息资源系统及服务,称为“图书馆数字化”。对于商业性质数据库和虽未进行商业化运作但由民间出资建立的网络数据库,应明确其非“数字图书馆”,而应以“数据库”称谓。明确上述概念有助于区分在数字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适用的主体要件。在适用法律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数字图书馆联盟  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  网络数据库  “合理使用”制度  公益性图书馆  信息资源系统  高等院校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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